杭州互聯網法院首判懲罰性賠償 “抖音”獲賠200萬元
2020-03-27 18:44:2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新華社杭州3月27日電(記者吳帥帥)杭州互聯網法院26日在線開庭審理,并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相關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是商標法修訂實施后,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字節跳動旗下知名品牌“抖音”勝訴獲賠200萬元。 2018年12月17日,本案被告之一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原告旗下“今日頭條”“抖音”等注冊商標,并在大會宣傳資料中宣稱會議安排有“抖音總部大咖分享”等,涉嫌虛假宣傳。其他被告則同步通過公眾號等途徑、方式宣傳推廣。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相同,商標一致,應屬于同一侵權行為的持續,故兩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綜合考量本案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相關品牌價值較高,且侵權主體主觀惡意較大等因素,依法規范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最終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 本案審判長葉勝男表示,本案中,對于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只有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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