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公正司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指導意見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
2020-04-07 21:28:3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我來說兩句 |
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確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就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之前和補充偵查過程中,應當就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加強當面溝通、協作配合,共同確保案件質量。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應當加強溝通,及時就取證方向、落實補證要求等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自行偵查、補充偵查工作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協作要求或者意見、建議,加強溝通協調。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包括“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存在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人民檢察院有條件自行偵查的”“經退回補充偵查未達到要求,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種情形。 意見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排除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意見對調取有關證據材料作出明確規定。具有“證據存在書寫不規范、漏填、錯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釋放證明、抓獲經過等材料”等六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并移送,以提高辦案效率。 意見還明確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有關情形,規定了一般不退回補充偵查的六種情形,并就案件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如何處理,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會工作機制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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