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害消費者權益 浦發銀行、中華財險被銀保監會通報
2020-04-16 17:13:12?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今天(4月16日)通報了兩起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 一、浦發銀行 2018年9月,浦發銀行代理銷售的私募產品出現延期兌付的問題,引發多起消費者投訴。經查,浦發銀行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在準入環節未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分析,盡職調查不到位,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二是在向部分客戶銷售所代理的產品時,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代銷產品并錄音錄像,而是采用上門服務模式。 三是產品合同的首頁出現了明顯的浦發銀行標識,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浦發銀行自主管理理財產品,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四是風險揭示書中未包含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客戶權益須知等內容,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五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產品發行后持續跟蹤和穿透管理。該行在產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間,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督促合作機構進行信息披露。 二、中華財險 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經查,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后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違反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中華財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被保險人為“(一)經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二)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個人出借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表示,上述兩家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據記者了解,根據相關規定,監管部門后續還將對兩家機構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包括可能對相關責任人員和機構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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