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領導”連犯五罪 內蒙古奈曼旗交通運輸局原局長獲刑二十年
2020-04-21 10:35:14?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原本是為百姓修建的“扶貧農村公路”,卻變成了朱某的“致富路”。這位曾經的員工口中的“好領導”,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奈曼旗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貪污、受賄,過上了“美好”的生活,卻也因此落馬入獄,完成了由官員向囚犯的悲劇性轉身。 朱某“小金庫”的第一筆資金,是2009年11月公路工程招標過程中收取的標書款。為了在局里用錢方便點,朱某決定不將此款納入單位正規財務賬目,而是讓財務人員譚某單獨保管,由朱某決定對這些錢的支配。2009年至2014年期間,朱某所在的交通運輸局從各投標建設單位收取標書款共計人民幣46萬余元,其中的大部分資金進了朱某自己的腰包。 幾年間,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套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2600余萬元。從此,這個交通局長在不歸路上越走越遠。 朱某在擔任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對個體企業主的“關照”都會落到實處。2013年至2015年間,朱某在計劃外工程項目上為某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提供幫助,“知恩圖報”的薛某連續3年都以拜年名義給朱某送去感謝費,共計人民幣40萬元。 以拜年名義向朱某行賄的不只薛某一人。2008年底至2018年2月,朱某利用其擔任交通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承攬道路修建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個人錢款共計285萬余元。起初,朱某也有過激烈的思想斗爭,但面對從天而降的橫財,朱某最終沒能經得住誘惑。 2014年3月,旗里一條扶貧農村公路路面工程建設被劃分為多個標段予以招標,其中部分路面標段的中標單位為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單位為潘某的公司。施工期間,部分路面因客觀原因沒有實際施工,朱某和奈曼旗交通運輸局時任副局長李某明知該路段部分未施工,仍將工程款予以撥付,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33萬余元。 在2013年至2014年建設某扶貧農村公路過程中,朱某作為局長,李某作為分管公路建設的副局長,交通運輸局某股時任股長包某作為工程項目法人代表,未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招標流程選擇監理公司后,卻不要求監理單位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理,致使工程質量問題無法被及時發現和要求整改。后經鑒定,該段公路建設不達標,造成了80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經查,朱某在任職期間,還有行賄行為。 修了很多條路的交通局長朱某,把公款當成了自己的私財,最終為自己修了一條不歸路。朱某等4人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經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審查終結并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朱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40萬元。奈曼旗交通運輸局原副局長李某、某股原股長包某等人,也因相應罪名被判刑。 朱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沈靜芳 張敏 沈天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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