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2020-04-23 10:57:48? ?來源:最高檢微博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 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嚴格依法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取得了顯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發現一些未成年人被脅迫、利誘參與、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依法從嚴懲治脅迫、教唆、引誘、欺騙等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規定認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 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 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 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 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四)有脅迫、教唆、引誘等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被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 二、嚴格依法辦案,形成打擊合力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要全面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及時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避免糾纏細枝末節。要加強對下指導,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重特大案件,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掛牌督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層報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二)公安機關要注意發現涉黑涉惡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線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依法收集、固定和運用證據,并可以就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等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建議。從嚴掌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三)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于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建議。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堅決批準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堅決起訴。不批準逮捕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應當分別制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寫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理由、偵查方向、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 (四)辦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將依法嚴懲與認罪認罰從寬有機結合起來。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要考慮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節,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對于雖然認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依法從嚴從重。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五)人民法院要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及時審判,從嚴處罰。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依法運用財產刑、資格刑,最大限度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 三、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標本兼治 (一)認真落實邊打邊治邊建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深挖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根源,剖析重點行業領域監管漏洞,及時預警預判,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建議,從源頭遏制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群體侵蝕蔓延。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尚未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早發現、及時挽救。對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要通過落實家庭監護、強化學校教育管理、送入專門學校矯治、開展社會化幫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各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有效預防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利用。建立與共青團、婦聯、教育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針對教職工的法治教育培訓,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遠離違法犯罪。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及時阻斷未成年人與黑惡勢力的聯系,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誘導利用。推動網信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加強與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的聯系,重視和發揮基層組織在預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宣示、警醒、引領、示范作用,通過以案釋法,選擇典型案件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經驗和做法,揭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加強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教育,在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多發的地區、街道、社區等,強化未成年人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遠離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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