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正廳級官員張民獲刑7年 曾任三地市法院院長
2021-06-08 10:42:16?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吳靜 我來說兩句 |
中新網巴彥淖爾6月8日電 (記者 張林虎)8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正廳級)犯貪污罪、受賄罪案宣判,張民一審獲刑7年。 1962年出生的張民系山東榮成人。1985年,張民從內蒙古高院一名書記員做起,先后擔任副科級助審員、正科級助審員、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張民轉戰地方,先后擔任烏蘭察布、包頭、鄂爾多斯三地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6年初,張明升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2020年5月,內蒙古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張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1月,張民被“雙開”。經內蒙古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理,被告人張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包頭、鄂爾多斯兩地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在任職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50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張民利用其擔任烏蘭察布、包頭、鄂爾多斯三地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其職務形成的影響力,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677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于被告人張民受賄罪有自首情節,貪污罪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張民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80萬元;被告人張民涉案贓款、贓物已退繳,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部分繼續追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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