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高等法院5日作出二審判決,改判三星電子副會長、集團實際控制人李在镕2年6個月監(jiān)禁、緩刑4年。被捕近1年后,李在镕5日獲釋。盡管一審法院曾認定此案是韓國“政商勾結”的典型案件,但是二審法院認為李在镕迫于時任總統(tǒng)樸槿惠及其親信崔順實的壓力,屬于“被動行賄”。
韓聯(lián)社5日報道,首爾高等法院5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李在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李在镕當天表示,再次對未能有好的表現(xiàn)而致歉,并稱今后將更加嚴謹行事。
據韓聯(lián)社5日報道,韓國首爾高等法院5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李在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李在镕表示,過去一年對我來說是反省自我的寶貴時間,今后處事將更加嚴謹負責,并表示將隨即去看望父親李健熙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