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深圳7月19日電 題:破產等于不還錢?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背后的“破產之惑” 作者 朱族英 深圳市民梁文錦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準。這是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第一宗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 什么樣的人可以申請破產?破產等于不還錢,等于縱容老賴嗎?專家認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是個人破產條例的核心。個人破產第一案是中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為填補中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今年35歲的梁文錦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開始創業,卻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全部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文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審理查明,梁文錦申報負債約75萬元,在法院受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當日停止計息。由于梁文錦創業失敗后到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法院同意梁文錦適用重整程序,與債權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還款計劃。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未來三年,梁文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承諾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將實現債權人本金100%清償,債務人免于償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梁文錦不能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個人破產重整、和解實際上能夠預防真正的破產,避免債務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壓垮。”曹啟選說。 數據顯示,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已超過600件,與企業破產案件相比,個人破產申請債務規模較小,申請主體主要是具有創辦或者經營企業經歷的中青年人。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徐陽光稱,當前,溫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來自深圳的個人破產案例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該如何申請、審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為其他地區乃至全國立法提供經驗借鑒。 個人破產制度是如何運行的?是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錦案件為例,由于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讓債權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當沒有收入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時,也并非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因故意損害他人導致的損害責任等,債務人所欠的稅款、罰金,即便個人破產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債務。 此外,從破產裁定生效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實申報收入支出等,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債務。 法律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標準,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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