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我國生豬屠宰行業踏上高質量發展新征程 □ 本報記者 張維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是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所在。《條例》的出臺意義重大,其圍繞質量安全補充完善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將對屠宰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為肉食品安全提供強有力保障”,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院長沈建忠說。 實行質量管理規范管理 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于1998年實施。它曾經引領我國生豬屠宰行業逐步轉入法治化軌道。作為業內專家,中國肉類協會會長、世界肉類組織副主席李水龍對此深有體會:“通過實施定點屠宰制度,政府監管能力得到提升,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得到規范,屠宰集中度和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明顯提升。” 但近年來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李水龍說,總體上看,我國生豬屠宰行業仍然存在整體生產方式落后、技術水平不高、企業競爭力不足等突出問題,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風險仍不容忽視。 沈建忠舉例說,目前,我國生豬屠宰企業中小型屠宰企業占比超過60%,屠宰加工條件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還存在很大差距。 《條例》對于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的推行,即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范。 沈建忠說,實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GMP)”管理,在加工環境、衛生設施、生產用水、設備工具、加工過程和生產管理等方面實施嚴格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條例》的新要求,是生豬屠宰企業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的基本要求,是實現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也是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屠宰企業應當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屠宰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法規要求。” 在沈建忠看來,《條例》為實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規依據,將加快小型屠宰場點撤停并轉,推動屠宰企業實行屠宰、加工、銷售、配送一體化發展,持續推進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我國生豬屠宰行業將踏上高質量發展新征程。 全過程安全控制標準化 《條例》體現了對肉品品質檢驗工作的高度重視。 《條例》第十五條對涉及肉品品質檢驗的條款作了重要修訂,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撐。生豬屠宰廠(場)按照同步檢驗要求,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是控制從生豬入廠(場)到整個屠宰加工過程直至屠宰產品出廠全過程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沈建忠說。 據了解,目前,部分屠宰廠(場)對屠宰產品質量安全控制的重視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質檢驗工作體系,存在檢驗崗位缺失、檢驗人員不足、檢驗把關不嚴等問題。《條例》突出了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的重要地位,對肉品品質檢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將極大提升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法律地位,約束力更強,監管依據更明確,為屠宰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基礎。 實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也是一個重要保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主任陳偉生認為,實施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不同于監督抽檢,不屬于標準符合性判定,而是基于風險調查及預警的一項前瞻性工作,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落實食品安全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的重要方式。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開展監督檢查,也將有力提升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生豬屠宰產品安全風險,將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沈建忠說。 此外,《條例》還鼓勵推行標準化屠宰。《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沈建忠認為,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涉及生豬進廠查驗登記、待宰靜養、檢驗檢疫、屠宰加工、衛生控制、無害化處理、產品包裝、儲存與運輸、人員管理、生產管理等要求,針對這些環節制定相應的標準,建立完善的屠宰標準體系,有利于通過標準化手段進行屠宰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 大幅提高額度處罰到人 陳偉生注意到,《條例》貫徹食品安全“最嚴厲的處罰”要求,對照食品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生豬屠宰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 《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規定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同時,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強化“處罰到人”。陳偉生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關鍵。實施“處罰到人”,可以進一步倒逼責任人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為,除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外均設置了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雙罰”。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條例》通過多種舉措在極大提高生豬屠宰行業質量水平的同時,也將在加強行業治理的同時改善營商環境。李水龍說,為了保障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二是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產經營的生豬產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四是強化社會監督、社會共治,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舉報的違法行為。 “《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改善生豬屠宰行業營商環境,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李水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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