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常態化解民憂破難題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就“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藥品被違規扣押數年過期,檢察機關尋找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突破口,89歲監督申請人最終獲得行政賠償60萬元,結束7年爭議糾紛;安置房建設地被占卻遲遲得不到安置,檢察機關召開公開聽證,行政機關當面對當事人訴求一一落實回應,監督申請人當場息訴罷訪……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行政檢察如何推進“檢察為民辦實事”?后續會有什么新動作?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回應了記者關切,給出解答。 常態化化解行政爭議,辦好為民實事 記者:此次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的背景和考慮是什么? 張相軍:當前,全黨上下正在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為民辦實事是深入推進黨史學習教育的重要要求,也是確保黨史學習教育與總結經驗、關照現實、推動工作深度融合、走深走實的重要舉措。2021年4月25日,最高檢貫徹落實中央黨史學習教育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總體部署,印發《關于在黨史學習教育中深化“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的指導方案》(以下簡稱《指導方案》),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把“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作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的重要實踐載體,把黨史學習教育激發的動力,轉化為檢察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務實舉措。《指導方案》確定了20項“檢察為民辦實事”具體任務,“深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項。 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目的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落實黨史學習教育“學黨史、悟思想、辦實事、開新局”要求,展現行政檢察在鞏固“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成果,常態化解民憂破難題,促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方面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引導全國檢察機關、全體檢察人員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正確履行包括行政檢察在內的法律監督職責,用心用情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深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牽引 記者:在“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中,行政檢察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張相軍: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以深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為牽引,充分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為百姓求公道、為社會消戾氣,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發布的“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集中體現了行政檢察在為民辦實事中的做法和成效。一是堅持以案結事了政和為目標,常態化化解行政爭議。找準化解爭議與監督公權、保障私權的結合點,把化解行政爭議作為審查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必經程序,常態化解民憂破難題,回應和解決當事人實際問題,避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防止程序空轉增加當事人訴累,促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二是聚焦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辦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工傷認定及賠償、違法占用耕地、政府信息公開等關乎民生,事關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的案件,為解決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煩心事”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行政檢察產品。三是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既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手托兩家”作用,加大調查核實和公開聽證力度,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的基礎上,回應公民、組織正當訴求,綜合運用監督糾正、以抗促和、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化解爭議,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將為民好事辦實。 主動融入行政爭議多元預防化解機制 記者:行政檢察工作將采取哪些措施進一步深化“檢察為民辦實事”工作? 張相軍: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落實中央黨史學習教育領導小組安排部署和最高檢《指導方案》,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全面正確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責,用心用情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斷推動“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走深走實。著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定期通報和業績考評,將“檢察為民辦實事”貫穿于行政檢察履職全過程,把化解行政爭議作為審查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必經程序,落實“一案三查”,做到行政檢察與民同行。 二是加強類案監督,在糾正個案中的行政審判違法和違法行政問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不局限于就案辦案,對于個案背后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通過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預防和糾正一類問題,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讓“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惠及更多的群體。 三是加強規范化建設,總結化解行政爭議的成功案例和實踐經驗,加快制定出臺人民檢察院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指引,規范化解范圍、化解重點、化解手段、化解程序、化解標準,主動融入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推動“檢察為民辦實事”規范法治化開展。 |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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