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 題:把廣大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好、維護好——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審稿 新華社記者白陽、劉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日前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三審稿充分吸納了各方意見建議,在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作出調整完善,增強了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體已經比較成熟,贊成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加大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約束力度 分組審議中,應用程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是一大焦點。 草案三審稿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對個人信息處理的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彭勃委員表示,“必需”怎么認定、由誰來確定的問題十分關鍵?!耙獙崿F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最主要的就是要對運營商、信息處理者進行嚴格、科學的約束與規范。法律不能留下過多自由發揮的余地,建議對此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張少琴委員建議增加約束條款:任何應用軟件,即使用戶授權同意對手機存儲器進行數據操作,也不得違規讀取、復制、修改、傳播、刪除手機存儲器中社交軟件內的任何個人信息。 穩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敏感個人信息與人格尊嚴、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草案三審稿設專章對這類信息的處理規則予以詳細規定。敏感個人信息究竟應該怎么處理?與會人員展開熱議。 草案三審稿明確,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衛小春委員說,包括征信信息在內的信用評價信息,客觀記錄了信息主體當事人的信用活動,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受到危害,建議將此納入敏感個人信息的范疇。 針對人臉識別技術等群眾關切,草案三審稿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李巍委員表示,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容易采集的個人信息。一些場所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由濫設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裝置,對此建議在“維護公共安全”后增加“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需”的表述,防止技術被濫用。 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一些與會人員還建議,進一步完善草案有關規定,做好與民法典、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李鉞鋒委員說,草案三審稿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但民法典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這種差別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的貫徹落實和可操作性,建議加強法律銜接。 劉海星委員建議,草案三審稿中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與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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