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日電 近期,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其中明確,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范或出現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等應當被問責。 |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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