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等 江西一廳級干部被判刑 新華社南昌9月17日電(記者賴星)擅自批準和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多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予以包庇,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17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委原常委馬玉福濫用職權、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案一審宣判,馬玉福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馬玉福任贛州市尋烏縣委書記期間,在明知他人沒有采礦許可證及尋烏縣政府沒有審批權限的情況下,濫用職權,擅自批準和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2007年至2012年,馬玉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邱小安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多次對邱小安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予以包庇,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情節嚴重;1999年至2019年,馬玉福在擔任信豐縣委副書記、尋烏縣縣長、贛州市章貢區區長、尋烏縣委書記、贛州市委副秘書長、贛州市委常委、贛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邱小安等45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89.6424萬元。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玉福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馬玉福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嚴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馬玉福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認罪悔罪、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決定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輕處罰,并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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