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相關審批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科研單位因科學研究、物種保護等目的,需要從野外捕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對野外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標記、取樣、離水測量等操作的,應當按《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報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通知指出,科學研究是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一種特殊利用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目的,需要獵捕、人工繁育、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經過有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通知要求,嚴格水生野生動物獵捕許可事項審批。科研單位因科學研究、物種保護等目的,需要從野外捕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對野外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標記、取樣、離水測量等操作的,應當按《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報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漁業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前,應當按規定委托專家進行評估。可以通過捕捉以外的方式滿足科研需要的,原則上不批準從野外直接捕捉。對于多家科研單位同時提出對相同物種捕捉申請的,應按照惠益共享原則,通過合并取樣、資源共享等方式,盡可能減少捕捉頻次、數量,降低對野外資源的干擾和破壞。有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捉過程的監督,督促科研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物種、數量、時間、地點和捕捉方法進行捕捉作業,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對動物造成傷害。 通知表示,加強野外資源調查科考活動管理。對不特定種類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開展野外資源調查、科考等活動的,應當按《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將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種及數量一并報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開展上述活動時,可在獲批的種類和數量范圍內捕捉或進行標記、取樣、離水測量等操作。捕捉到未報批物種的,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保證動物安全,原則上在進行必要的記錄等操作后及時放歸野外,并將有關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報備。 不針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開展野外資源調查、科考等活動的,無需辦理特許獵捕證,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管理。開展上述活動過程中捕捉到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保證動物安全,原則上在進行必要的記錄等操作后及時放歸野外,并將有關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報備。 通知明確,進一步規范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管理。科研單位需要取得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用于科學研究的,應當依法報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注明利用方式為“科學研究”。需要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依法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科研單位應嚴格按照許可的利用方式和繁育目的開展科學研究,不得超范圍開展經營利用活動,不得以捐贈、合作、交換等方式轉交給第三方。在完成相關科學研究任務后,科研單位應當優先將適宜在野外生存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放歸自然。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科研單位開展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活動的監督指導,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涉及重大事項的,相關情況應當隨時上報。 |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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