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10月9日)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印發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擬通過積極探索推行分類分級執法措施,依法、規范、科學、高效履職,更好服務首都營商環境和城市治理。《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1日施行。 分類分級執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分類分級執法”含義。所謂分類分級執法是指,城管執法部門以“依法、科學、高效”履職為目標,結合不同領域、不同業態發生違法行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況,先對執法事項進行分類;再結合市場主體的遵法守法情況、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對市場主體進行分級,并依法實施的差異化執法措施。目前分類分級執法制度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含自然人。 二是對執法事項進行“分類”。不同業態、不同領域的市場主體風險不同,市場主體發生違法行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會不同,考慮上述實際情況,城管部門將執法事項分為兩類,即重點執法事項和一般執法事項,并結合不同業態,分別建立了重點執法清單和一般執法清單。 首先,將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領域的業態、執法事項列入重點執法清單,比如:燃氣供應企業、非居民燃氣用戶、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等。其次,將重點執法清單以外的其他業態、執法事項,列入一般執法清單。同時,針對重點執法對象和一般執法對象,分別明確了執法全覆蓋、“雙隨機一公開”等不同檢查措施要求。 三是對執法對象進行“分級”。在對執法事項“分類”的基礎之上,城管部門又綜合考量執法對象發生違法行為的次數、違法行為的性質、所產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城管執法部門的處理結果等情形,將執法對象分為A、B、C、D四級。并對應不同級別執法對象,明確了相應的差異化執法措施即: 對A級執法對象,實施減量執法; 對B級執法對象,實施常規執法; 對C級執法對象,實施增量執法; 對D級執法對象,再加大檢查頻次。 同時,還在柔性執法、處罰裁量、信用公示、聯合懲戒等多個方面,同步體現差異化執法措施。 綜上所述,分類分級執法主要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針對重點執法對象,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在分級時,考慮到重點執法對象的潛在風險等因素,未對其設定A級并實施減量執法,而是按照B、C、D三個級別的差異化執法措施要求,開展執法工作; 第二個方面,針對一般執法對象,加大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非現場執法等執法措施;在分級時,按照A、B、C、D四個級別差異化執法措施要求,開展執法工作。 (總臺記者 王勝東 尹一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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