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2月27日電(彭寧鈴)近日,在北京發布的一份報告提到,隨著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改革發展的逐漸深入,我國學校督導的制度體系還需不斷完善。 這份報告名為《教育督導藍皮書:中國教育督導報告(2021)》,由國家教育行政學院教育督導與評價研究中心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 據介紹,報告立足于國家教育督導政策文件、教育部教育督導局提供的權威報告以及課題組調研數據,全面跟蹤我國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發展進程,密切關注各級教育督導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報告指出,我國學校督導的制度體系還需不斷完善。 報告稱,從宏觀層面來看,《教育督導條例》為開展學校督導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對學校督導評估的意義、目的、原則、主要內容、方式方法等進行了具體要求;《教育部關于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指出督學責任區建設是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從省、市、縣三級督學責任區建設的原則、職能及工作任務、要求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隨后出臺的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教育部《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以及《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等系列政策對學校責任督學掛牌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此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出臺了中小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實施方案,從制度層面指導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督什么”“怎么督”。 但隨著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改革發展的逐漸深入,教育新形勢新任務新矛盾的不斷變化,這些制度關于督導評估的理念、內容和方法有必要不斷及時更新。 從微觀層面而言,報告中列出的調查顯示,在1961份調查樣本中,有1573份樣本制定了學校督導政策或標準,占比80.21%,但有388份樣本(占比19.79%)還未制定學校督導政策或標準;在學校自身層面,有1076份樣本表示自己所在地區學校都建立了自我督導體系,占比54.87%,但有885份樣本(占比45.13%)表示自己所在地區學校還未建立自我督導體系。 報告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微觀操作過程中,細化的、具體的學校督導工作規范、程序、內容制度化程度還不高。 此外,報告稱,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一系列制度規定組成的覆蓋國家、省、市、縣四級的教育督導法規制度體系。 在國家層面,教育督導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且實現延展。截至2021年7月,教育督導作為我國法律賦予的一項基本職能,已相繼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教育法律。 2021年4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發布,規定“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依法對民辦學校進行督導并公布督導結果,建立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責任督學制度”。 同年3月,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明確國家教育督導部門、省市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縣級黨委政府、義務教育學校責任分工;并規定由黨委政府領導、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與已經開展的督政、督學、評估監測工作有效整合、統籌實施、避免重復評價的組織領導保障。 報告提到,在省市層面,地方性教育督導法規不斷完善,主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督導條例及本省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調研問卷顯示,一方面,1305份樣本地區已出臺地方性教育督導條例,占樣本總量的66.55%。另一方面,各省均已制定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已出臺地市級“實施意見”的地區,占樣本總量的48.6%,約半數地市級教育督導法規建設有待推進。(完) |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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