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26日電(記者 蘭天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對被告人夏建國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夏建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夏建國利用擔任上海電機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上海電機學院院長,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學校建筑工程、銷售產品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57.35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夏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夏建國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夏建國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夏建國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在家屬幫助下退繳了全部受賄犯罪所得,真誠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夏建國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
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