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已過追訴期主犯仍被判無期 解析湖北檢察為何依法追訴28年前命案嫌犯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 本報通訊員 戴小巍 “作為受害人家屬,我們感到非常欣慰……我哥哥的在天之靈終于可以安息了。”得知二審判決結果,被害人關洪海的弟弟激動不已。 2021年12月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秦某等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等罪案作出二審判決,將主犯秦某、王某兵的刑期由15年改判為無期徒刑。 這起發生在1994年的命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過20年追訴時效,檢察機關為何堅持追訴?依據何種事實,法院將被告人秦某、王某兵改判為無期徒刑?《法治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一主犯逃亡24年后落網 關洪海生前系湖北省宜昌市俄羅斯沙龍餐廳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俄羅斯沙龍餐廳開辦于1993年,主要經營餐飲和卡拉OK。1993年4月,秦某到俄羅斯沙龍餐廳工作;同年12月,其被關洪海辭退,心生不滿。 1994年初,因經營出現虧損,關洪海擬轉讓俄羅斯沙龍餐廳,并承諾退回各股東入股股金。囿于資金不足,餐廳欠其中兩家股東公司股金共計30萬元。 1994年6月28日,得知兩家股東公司有關人員將前往俄羅斯沙龍餐廳找關洪海索要股金,秦某主動要求參與。秦某邀約練過武術的王某兵,王某兵又邀約黎某、曹某、張某及廖某一起前往俄羅斯沙龍餐廳。 秦某與王某兵等人商議做“籠子”向關洪海施壓,使其盡快退還股金。關洪海認為退股金一事與秦某無關,不予理睬。商談無果,秦某指使王某兵等人以打電話為由將關洪海手提電話拿走,將其引出餐廳外,想要“教訓一下”關洪海,并許諾事后給予報酬。 在餐廳外,除秦某外的5人毆打關洪海,致其大小便失禁、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秦某在現場未予制止。 案發當晚,得知關洪海已死亡,王某兵等人商定逃跑,秦某籌款交給王某兵,幫助王某兵等人逃跑。 立案后,公安機關對到案的嫌疑人進行了訊問。但主犯王某兵未到案,其他嫌疑人避重就輕、各執一詞,特別是秦某以并未直接動手為由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讓偵查一度陷入困境。 2018年11月,王某兵被警方抓獲歸案。 按照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這起故意傷害案適用1979年刑法的有關規定,故意傷害致死的追訴時效為20年。 “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追訴期以內又犯罪的,以前追訴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董麗說。 根據法律規定,王某兵、曹某、張某3人因逃避偵查或重新犯罪尚在追訴時效內,但秦某、黎某、廖某3人因公安機關立案后沒有逃避偵查或重新犯罪,已過20年追訴時效。 省檢指導補充完善證據 2019年6月21日,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收到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建議就犯罪嫌疑人秦某、黎某、廖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一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多年過去了,是否追訴秦某、黎某、廖某等3人?特別是并未直接動手的秦某是否要一并被追訴? 董麗接手了該案。“已過20年的案件是否追訴,不僅要看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是否特別嚴重;同時也要看案件造成的社會矛盾是否化解,受損的社會關系是否修復。”她說。 圍繞這些情況,湖北檢察機關繼續組織開展細致審查。 為將審查做到極致,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專門召開了兩次檢察官會議研究該案,并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 “我們要求宜昌市檢察機關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特別是要對原審被告人進一步強化訊問,重點訊問每一個人受何人邀約至現場,為何會拿被害人手機,為何會不約而同上去毆打被害人。”董麗說。 在湖北省檢察院指導下,宜昌市檢察機關與被害人家屬多次深入溝通,廣泛走訪案發地群眾及基層組織,收集該案追訴必要性的相關證據材料,了解20多年來該案的社會矛盾是否化解、對當地的影響是否消除等。 經審查發現,案發至湖北省檢察機關報請追訴,6人并未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且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關洪海遇害后,其年邁的母親整日以淚洗面,夜不能寐,沒多久就撒手人寰。關洪海去世時,兒子僅10歲,20多年來,其妻子獨自一人將兒子拉扯大,生活十分艱難。案發后,被害人家屬一直強烈要求嚴懲秦某等6人。 “不追訴,對死者及其家屬不公平,必須要嚴懲兇手”“現在想起來都感到無比震驚,感到害怕、氣憤”……2019年6月19日,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邀請關洪海生前同事、生前鄰居、生前所在社區干部、社會群眾等18人圍繞是否必須追訴秦某等3人進行座談。18人均表示一定要追究。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還在案發地發放調查問卷42份,收回問卷42份,均認為要追究秦某等3人的刑事責任;走訪了案發地街道辦和居委會,均要求追訴犯罪嫌疑人。 “該案社會影響依然存在,社會矛盾仍未化解,社會關系尚未修復。”董麗告訴記者,該案系共同犯罪,如果只起訴其中3人,被害人家屬很難接受,一般群眾也很難理解同案犯為何會作不同處理,起訴、審判效果會大打折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鑒于此,2019年8月12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決定,該院向最高檢報請核準追訴報告。同年10月8日,最高檢依法予以核準。 檢察抗訴二審改判無期 案件基本事實查清后,該案被移送到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12月12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宜昌市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現場,公訴人宣讀了公訴意見書,并圍繞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定性處理,出示了證人證言、關鍵書證及其他證據指控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我不在現場,我沒有動手!”庭審現場,被告人秦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矢口否認,一口咬定并未讓王某兵邀約其他人到場,從未授意他們動手打人,也從未許諾事成后支付王某兵等人一定報酬。 針對秦某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這一關鍵問題,公訴人李錦桂指出,秦某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他原本與索要股金毫無關系,卻積極邀約社會閑散人員參與;明知王某兵學過武術,現場索債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很大,仍在事發當日對其他被告人說要“給他(關洪海)點顏色看看”,放任并推動犯罪發生,且在現場也沒有制止犯罪;事后,王某兵、黎某均能證實秦某出錢讓其5人逃跑,從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現看,其客觀有邀約行為,主觀有放任故意,故構成故意傷害罪。 “秦某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秦某的辯解意見和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宜昌中院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寫道。 經審理,宜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秦某、王某兵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2年6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 經審查,宜昌市檢察院認為,該一審判決程序合法,但對秦某、王某兵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依法提出抗訴。 湖北省檢察院審查后,支持了宜昌市檢察院抗訴意見。2021年底,湖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秦某、王某兵無期徒刑。 “該案雖然已過20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依法追訴會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心存僥幸妄圖通過片面理解追訴核準制度來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不通的,正義永不會缺席。”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劉克強說。 制圖/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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