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1日電 民政部網站11日發布關于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通知明確,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字樣等20種情形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 通知提出,通過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代表)機構,整改一批不規范的分支(代表)機構,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機構,著力防范化解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風險隱患,促進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 6.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7.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8.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10.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11.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12.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13.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 14.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5.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 16.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7.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8.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19.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0.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社會團體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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