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5月9日電(寧建勇 岑耀南)廣西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近日介紹,南寧市人大常委會以制度建設與制度創新為依托,全面加強自身建設,通過百分制量化形式開展代表履職管理工作,明確履職積分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和履職加分三類項目積分;對于代表年度履職積分過低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進行提醒或約談。連續兩年積分低于六十分的,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近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管理辦法》《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積分管理辦法》《南寧市“一府一委兩院”領導人員和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辦法》等三個《辦法》。 據介紹,三個《辦法》的出臺,體現了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刀刃向內,加強自我監督和管理的勇氣。對保證和規范全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發揮作用,規范“一府一委兩院”領導人員和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全面落實強首府戰略,凝心聚力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壯美廣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該負責人稱,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行為直接影響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為進一步增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意識、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保證和規范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結合實際情況,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管理辦法》。 《辦法》第三章共八條,通過建立履職檔案和相關履職制度,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其中第十一條要求組成人員認真落實聯系代表制度,積極進站履職,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注重調查研究,如實向常委會反映社情民意。第十二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考勤制度,考勤情況適時公布。第十四條規定連續三次在常委會會議上未發言的,由常委會主任進行約談。第十五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無故缺席兩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一年內出席常委會會議次數不足三分之二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召開的第一次會議前提交書面說明,連續兩年出席常委會會議次數不足三分之二的,由常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對確實不能履行職務的,可以勸其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代表工作和代表主體作用發揮,在保障代表履職上求實效,探索出了一系列好的經驗做法。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代表履職意識不夠強,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代表工作,規范代表履職行為,更好發揮代表作用,不斷提高代表履職積極性和實效性,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南寧市人大代表履職積分管理辦法》。 據介紹,這次制定的代表履職積分管理辦法就將人大代表聯絡站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度融合標準化建設“十個一”活動、代表聯系人民群眾、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大會組織的局長通道、代表通道和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代表向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等特色工作做法納入了積分管理體系,并在第三條進行了明確:代表履職基礎積分為100分,按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和履職加分三類項目積分。大會會議期間積分項目占50分,主要為出席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及審議發言情況,提出議案建議的情況;閉會期間積分項目占50分,主要為參加市人大和市“一府一委兩院”等單位、部門組織的各類會議、活動,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到站點參加“十個一”活動情況,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意見建議,并報告履職情況等內容。加分項目20分:主要為代表在履職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包括確定為議案或重點督辦建議、獲得榮譽表彰、參加大會組織的局長通道、代表通道或者履職事跡被專題報道等方面的內容。 《辦法》第六條規定代表履職積分是代表評先評優和推薦留任的重要依據。代表履職年度積分低于六十分的,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進行提醒或約談。代表履職年度積分連續兩年均低于六十分的,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勸其辭去代表職務。(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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