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進一步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此次《細則》修訂主要有四方面內容: 一是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關于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與《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與《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相銜接,調整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措施。 四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部門名稱等表述進行修改,同時對部分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新《細則》從嚴格準入、優化服務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為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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