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議不是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揭短”“找茬”,而是為社會現實問題“把脈”“開方”,目的在于督促相關社會治理主體改進工作和相關個人規范行為,以有效減少和消除社會矛盾糾紛與風險隱患。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他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人民法院不斷深化訴源治理、主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司法建議工作經過幾十年的探索發展,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深做實能動履職,運用法治方式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人民法院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制度機制、治理監督和具體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司法建議工作為重要抓手,在與有關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范行為等建設性意見建議,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勢轉化為公正高效審判、促進完善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效能優勢,為促進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持續穩定提供了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加強和改進司法建議工作,必須堅持問題導向。事實證明,司法建議作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在服務大局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司法建議制度在適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和短板。比如,司法建議工作的發展態勢不夠平衡,少數法院和法官開展司法建議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司法建議的制作水平參差不齊,還有一些司法建議格式不規范。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司法建議制度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切實予以解決。 司法建議不是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揭短”“找茬”,而是為社會現實問題“把脈”“開方”,目的在于督促相關社會治理主體改進工作和相關個人規范行為,以有效減少和消除社會矛盾糾紛與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和改進司法建議工作,既要確保建議的質量,又要切實解決司法建議反饋問題,增強建議的效果。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優化司法建議工作時更應注重協調聯動,變“法院獨唱”為“府院合唱”。司法建議的發送對象的多元性決定了司法建議工作機制不能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獨唱”,更需要借助地方黨委政府的“高位推動”來實現司法建議效力的提升。通過司法建議推進社會治理必須抓住黨的領導這個關鍵,善于把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將司法建議的落實反饋情況納入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清單,并將其作為對相關單位和干部履職評價考核的內容,同時納入平安建設、地方績效考核范疇,通過這種方式,切實解決被建議對象對司法建議的重視程度問題。 司法建議只有被接受,才能產生建議效果。在多方協同建立和完善司法建議辦理反饋制度的同時,我們自身也應尋求更加適當靈活的建議形式,以實現相關者更加主動的互動和參與。司法建議除書面形式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典型案例、聯席會議、專題座談會、分析年報、宣傳手冊、政務手機報等更豐富、更人性化的形式和載體呈現,改變“文來文往”的發送、反饋形式,以最大限度減少被建議單位的抵觸情緒,增加司法建議的可接受性。 司法建議所解決的問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通過嚴格程序向有關單位簽發司法建議,以“小切口”書寫社會治理“大智慧”。接下來就要通過被建議單位的積極反饋,推動司法建議真正落地見效,形成有“建”有“納”良性互動,方能更加有效促進整治突出問題,有力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實現“辦案一件、治理一行、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者單位: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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