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破融合”作為“執轉破”程序的深度發展,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的強制功能和破產程序的拯救、出清功能,通過破產程序依法解決因“僵尸企業”而產生的執行問題,是深化執源治理的有益探索,要在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下,加快推進制度形塑,用足用好制度優勢。 執源治理就是后端的訴源治理,不僅關乎老百姓勝訴權益的兌現,而且關乎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的實現。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指出,解決執行案件長期高位運行的問題,必須加強聯動共治,深化執源治理。“執破融合”作為“執轉破”程序的深度發展,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的強制功能和破產程序的拯救、出清功能,通過破產程序依法解決因“僵尸企業”而產生的執行問題,是深化執源治理的有益探索,要在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下,加快推進制度形塑,用足用好制度優勢。 一、引入協同主義,促進理念融合。我國執行轉破產程序實行當事人申請主義,即以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為前提,執行法院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負有釋明義務。但是,破產程序相較于執行程序具有公平清償、周期長、收益低、專業強等特點,申請執行人為了更好地保全自有債權,被執行人為了避免破產程序負面影響,執行法院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推動執行轉破產的動力普遍不足,執行案件“移不出”、破產案件“立不進”“破不掉”問題突出。因此,以執源治理思維促進各方理念融合,增強推動執破程序協同互促化解涉企“執行不能”案件的理性自覺,是實現“執破融合”的關鍵。 一要樹立正確理念。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在推動涉企債務清償的目標上是同向而行的,程序內容也高度同質,在執行程序已窮盡必要措施對企業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等進行強力控制的情況下,啟動和推進破產程序自然而順暢。因此,要引導各方認識到,對符合破產條件的涉企案件,推動執行程序向破產程序轉換,整合不同程序資源優勢,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價值,促成涉企案件債務有效集中清理乃至追繳出資糾紛等衍生訴訟妥善處置,減少“程序空轉”,不僅有利于化解潛在糾紛,解決執行程序面臨的案件堆積問題,而且能夠在實現“僵尸企業”有序退出的同時,防范有再生可能的企業因過度執行而歸于無望,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二要突破程序限制。“執破融合”的前提是執行程序向破產程序的轉換,當事人申請主義過分強調當事人對執行轉破產程序的決定權,難免導致當事人為個人利益拒絕啟動破產程序,減損程序價值。協同主義強調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與原、被告當事人三方的協同關系。為了凸顯程序優勢,有必要突破現有執行轉破產程序當事人申請主義的限制,引入協同主義,強化當事人之間的合作以及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合作,共同推動符合條件的案件由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 三要激發協同動力。一方面,加強執行法官對程序轉換事由的精細釋明,對反對案件進入破產程序的當事人課以被執行人尚有債務清償能力的舉證責任,限縮解釋公司董事、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情形,提升申請率。另一方面,建立執行轉破產成功移送案件折抵多個普通案件激勵機制,實現執破程序之間的順暢對接和資源共享,科學量化考核執行轉破產案件質效,充分激發執破法官推動“執破融合”的動力。 二、暢通程序流轉,促進業務融合。“執破融合”牽涉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要把執源治理理念貫穿案件辦理全流程,推動執行轉破產案件在立審執破各環節高效銜接和協作運轉,形成以破促執、以執助破良好局面。 一要確定規范化流程。制定規范化工作指引,明確“執破融合”的案件適用范圍、業務規則和工作標準,簡化執行案件移送破產要求,統籌立審執破協作配合的具體內容,推行標準化流程、模板化文書,讓相關法官處理執行轉破產案件全流程有章可循。同時,推動破產審查端口前移,在立案、訴訟環節就著手識別債務人是否發生破產原因,通過“訴轉破”“立轉破”將實施“執轉破”的時間適度提前,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 二要組建專業化團隊。破產案件審查受理專業性強、難度大,對在執案件是否具有破產原因、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更多地需要執行法官和破產法官具體分析研判。因此,應堅持專業化道路,組建執行法官和破產法官共同參與的“執破融合”團隊,負責集中辦理“執破融合”案件的甄別、審查、立案和審理工作,打造一支既善執行又懂破產的專業化審判隊伍,充分發揮破產法官的專業審判優勢和執行法官的調查監管優勢,實現破產審查向前挺進、執行成效向后延展的“雙向奔赴”。 三要推動合理化分流。《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9條規定:“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機制。”執行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狀況等與破產關聯的基本事項已經相對明晰,因此,執行轉破產案件相對普通破產案件更易實行繁簡分流。我們應構建簡易“執轉破”案件的識別和審理機制,綜合考慮債權人數及債權數額、可供分配的資產總額等情況,初步判斷執行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對簡易破產案件實現高效審理。 三、堅持綜合治理,促進府院融合。執源治理工作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健全完善黨委領導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整合政府、社會、公眾力量,不斷提升治理效能。“執破融合”與法院牽頭的“解決商業糾紛”和“辦理破產”兩項營商環境指標直接關聯,攸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要在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下開展。 一要加大政府政策支持。通過財政撥款等方式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保障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破產費用,破解啟動破產程序難問題。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資金保障和業務培訓,提升破產管理人在“執破融合”案件中的履職能力。建立企業風險防范化解聯動機制,對企業經營困境科學分級評估,府院聯動分類施策,推進風險預警、執行和解、投資人招募、破產重整、信用修復等,幫助產業前景好、暫時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脫困重生。 二要推進執破事項共治。發揮基層組織矛盾化解和查人找物優勢,打通基層與法院對接渠道,協助法院執行工作。健全協作保障機制,對涉重要工程項目、民生問題等破產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企業資產、職工、稅收、信訪維穩等問題,充分發揮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推動妥善解決。強化政法機關聯動,加大對涉惡意逃廢債行為、破產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律所等破產管理相關人職業活動的監管等,保障破產程序有序運行。 三要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在“執破融合”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企業的經營能力、風險狀況乃至相關行業的市場前景等,都有了全方位、深層次的了解。因此,在追求個案妥善辦結的同時,應堅持共治共享,結合涉訴企業,尤其是涉房地產、金融、教培等涉眾多發案件企業的行業特點和市場風險,進行成因分析和司法研判,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等提出意見建議,形成從源頭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四、深化數智賦能,促進信息融合。當前,我國破產案件審理信息化的重要載體是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其以破產申請為起點,貫穿應用于企業破產的各個環節。在“執破融合”過程中,要適應數字法院建設對司法大數據以及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應用,更加重視各程序銜接過程中的數據處理,通過信息資源融合提升破產案件數字化辦理的質效。 一要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打通立案、審判、執行、破產相關系統數據壁壘,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互通,包括關聯案件、財產查詢結果、財產評估結果的共享等,有效解決破產過程中各業務條線信息不對稱難題,消弭程序隔閡,減少不同部門就同一事項的重復勞動。同時,融合內外網破產申請、債權人會議召開與投票、意向投資人招投標、司法拍賣等線上功能,節約相關主體參與破產程序成本,促成更好地配合“執破融合”。 二要實現法院間信息共享。執行案件轉破產程序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并且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因此,執行案件與破產案件跨地域、跨法院管轄十分普遍。為了實現不同法院間的“執破融合”信息共享,要建立貫通四級法院的數字化辦案平臺,賦予破產法院承辦法官對案件前序信息的查詢權限。不同法院間的信息共享還應包括通過智能輔助手段實現同類案件的深度檢索,以促進裁判尺度統一。 三要實現府院間信息共享。“執破融合”涉及的很多事項,如被執行人相關信息查詢、稅費情況查詢、職工安置、律師調查取證等,需要人民法院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銀行、企業等多方協作。因此,要充分利用數字化系統,破除人民法院與相關單位之間的信息和溝通壁壘,搭建數字信息共享平臺,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人民法院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等的信息共享,及時溝通相關事項,協同推進提升“執破融合”質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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