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9月3日電(記者朱青)9月3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亳州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鄧真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鄧真曉利用其擔任阜陽市臨泉縣委書記、縣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臨泉廬陽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第一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調整項目規劃、獲得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124.597193萬元,其中未遂人民幣1548.59887萬元。2016年至2017年,鄧真曉在臨泉縣土地出讓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采取超規模出讓土地、文旅項目捆綁商住用地及設置競買人限制條件等方式出讓土地,致國有土地資產損失人民幣3.59872億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真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鄧真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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