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2-09 08:26?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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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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