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兩成貪污瀆職犯獲重刑 從寬非花錢買刑
2013-02-28 07:21? 孫思婭?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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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并非“花錢買刑” 在昨天公布的三個典型案例中,第三個案例鐘韓越竊取他人信用卡并消費12萬余元,但由于其自愿認罪,并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而獲得緩刑。這樣的案例難免讓人感覺,將積極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花錢買命、花錢買刑”之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考慮被告方的賠償情況,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并非“花錢買刑”。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慮被告人賠償的情況,將被告人的賠償與量刑相聯系。考慮賠償情況,是需要滿足3個條件的:首先在適用范圍上有嚴格的界定,主要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其次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案件的實際危害結果;最后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害方是否對被告人予以諒解。只有這3個條件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高貴君說,對于那些公然與社會對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愿意賠錢,人民法院也不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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