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人身險可保財產險不賠 專家吁建地震保險制度
www.fjsen.com?2013-04-22 15:11? ?來源:南方日報 我來說兩句
■他山之石 日本:三方共筑地震補償機制 與中國一衣帶水的日本位于環太平洋地震帶,是聞名世界的地震多發國,年均有感地震達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積累并不斷完善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應對補償機制。 二戰期間,日本就開始實施國家地震保險。1964年,新地區發生7.5級地震,直接促成日本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地震保險法》于1966年5月問世,標志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經營的地震保險制度產生。該法明確了對遭受全部損失的承保對象進行賠償,并規定了地震保險對象、費率、承保和再保險等方式。 此后,日本又多次對地震保險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并將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分開,并采取不同的保險政策。企業財產地震損失完全由商業保險承保,政府不參與。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損失則由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政府共同承擔,以“不盈利不強制”為原則。 據了解,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出售,不能單獨投保,費率由中立性的財險費率厘定機構確定。其自動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財產的保單之中,賠償標準最高為1000萬日元。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險的居民可以特殊說明,不予投保。政府亦出臺了地震保險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推廣和覆蓋。 日本的企業財產地震保險亦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出售,采取限額保險的承保方式。保險公司擁有費率的定價權,一般是參考公司的設定模式和地震保險風險再保險的費率水平設定。不同企業的財產由于地區、建筑結構等不同,實行差別費率。 經營模式上,家庭財產保險由商業保險、再保險和政府共保,資金來源包括保費收入、投資收益,政府每年提取的財政資金。企業財產地震保險采取商業化運作,政府不直接參與,但可通過間接方式采取必要的干預和限制,如審批保險公司的經營險種、控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系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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