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檢方稱“死刑保證書”案不排除李懷亮嫌疑
www.fjnet.cn?2013-05-09 08:01? 蔡長偉?來源:大河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4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死刑保證書案”作出判決,引起社會和媒體關注。5月8日下午,平頂山市檢察院就“死刑保證書案”向媒體通報稱,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完全排除李懷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此案與趙作海案有本質不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次庭審和判決中存在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檢察院:不能完全排除李懷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通報稱,2001年8月2日晚,葉縣鄧李鄉(xiāng)灣李村郭某某被害,公安機關8月3日立案,李懷亮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8月6日供述其作案過程。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李懷亮的十二次訊問中,李懷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連續(xù)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情況部分能相互印證,不能相互印證的地方,公安機關部分作了合理解釋。 后期,公安機關根據(jù)檢察機關建議和有關方面協(xié)調的意見,就案件證據(jù)存在的問題作了多次補充偵查。其間,縣市省三級法院先后對該案進行了八次審理,作出了四個判決、三個裁定,有關部門也對該案進行了評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多次督辦該案。各級司法機關對該案辦理是嚴肅的、認真的和負責任的。 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jù)達不到認定李懷亮有罪的證明標準,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為由,判決李懷亮無罪。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貫徹了“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因此,我們尊重法院的這個判決結果,并已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但是,我們還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完全排除李懷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這與趙作海錯案性質不同。 法院在庭審和判決中存在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通報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該案在庭審中,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啟動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調取了四名偵查人員的證言,依法申請偵查員王秀群、袁國慶等六人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接受法庭調查并經被告人辨認。 被告人當庭確認,出庭證人均不存在對被告人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行為。但法庭審理過程中及宣判后,檢察機關和相關的訴訟參與人均未收到審判機關關于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的調查結論,該案判決中也未提及。對于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這種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將依法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監(jiān)督糾正意見。 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 做好被害人救助工作 李懷亮被宣判無罪,意味著郭某某被害一案沒有偵破,殺人兇手還未受到懲處,檢察機關將督促、配合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加大偵查力度,盡最大努力偵破該案,使殺害郭某某的兇手依法受到嚴懲。 通報稱,檢察機關建議當?shù)攸h委、政府做好被害人親屬的安撫、救助工作。 檢察機關將配合當?shù)攸h委、政府做好被害人親屬的安撫和經濟救助工作,給予他們最大的人文關懷,幫助其穩(wěn)定思想情緒,克服生活上的困難。并正確引導被害人親屬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達訴求,對不聽勸告,借機生事,企圖達到其它非法目的的人員要依法處理。(記者 蔡長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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