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撈取好處費被判刑
www.fjnet.cn?2013-05-23 15:07? ?來源:南寧晚報 我來說兩句
庭審回顧 如何定罪成為法庭爭議焦點 早在2012年12月24日、25日,班某、陳某、歐某等3人先后被押上良慶區法院接受公開審判。庭審中,因3人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圍繞是否構成玩忽職守、受賄的職務犯罪成法庭爭議焦點。 疑問: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解析:3人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 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 陳某的辯護人稱,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陳某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享受國家編制工作人員的待遇,只是受聘于動遷公司,因此不具備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據了解,2007年4月,良慶區政府成立了南寧市五象房屋拆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象動遷公司)。班某、陳某、歐某及謝某先后被五象動遷公司錄用,后被城區分配到征地拆遷工作組動遷組參加良慶區征地拆遷工作。 對此,公訴人反駁道,班某、陳某、歐某等3人在是受委托從事公務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征地拆遷工作組的名義甚至是以城區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身份與被拆遷戶約談,開展工作,同時他們的工資也是從財政部門劃款,因此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公訴機關指控,3名被告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三人辦理的拆遷補償協議共有63人是虛假信息。 雖然3人都非國家正式在編工作人員,但卻都是政府委托并代表政府從事公務的人員。所以,他們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時,是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故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因此,3被告人均應認定為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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