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3-05-27 21:3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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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并廣泛征求意見后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后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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