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3-05-27 21:3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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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于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后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并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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