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支付100多萬元拿不到房 起訴反遭敗訴
www.fjnet.cn?2013-05-28 14:52? ?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提出抗訴 收了房款不能不履行義務 2011年8月,南寧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即認定《認購協議書》是有效的預約合同,金橋公司不負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義務,由此駁回了莫先生的上訴請求。至于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莫先生需另行向金橋公司主張權利。 莫先生不服法院判決,向南寧市檢察院申訴,南寧市檢察院向自治區檢察院提請抗訴。自治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后,向自治區高院提出抗訴。隨后,自治區高院將該案發回南寧市中院要求再審。 5月21日下午,該案在中院監督審判庭開庭審理。檢察員抗訴稱,認購協議書雖不是標準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仍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對金橋公司和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中已明確約定買方將購買的房產位置、單價、付款方式,以及買方違反該協議后將承擔的責任。雖然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賣方金橋公司的義務是什么,但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賣方不能只依據該合同享受權利,而收了房款不履行義務。 檢察員認為,莫宏按協議書交款后,金橋公司理應及時與莫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由此,二審判決的認定,屬于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從而導致判決結果錯誤。 再審焦點 認購協議是否算買賣合同 法庭上,雙方代理律師對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于其歸納的結論,提出不同意見。 莫先生代理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認購協議書中對房價、房面積、交付標準等都有了約定,已具備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據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就應該認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莫先生交付房款是全部購房款,不是定金也不是預付款,合同實質已經完成。 金橋公司則答辯稱,檢察機關的抗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公司與莫先生簽訂的協議書中,多項條款是空白的,并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必要條款內容,比如交房時間就沒有約定,所以該協議不能當合同來履行。此外,協議中還約定,若因金橋公司原因致使該房產不能出售時,公司退還莫先生所有已繳款項,《認購協議書》自動作廢。 金橋公司還表示,13棟8號的房產目前已出租給別人,按照規定,該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一房產的權利。而莫先生一方則提出,已交付全款的房產被對方用于出租,莫先生可據此追訴對方的出租收益。 此案再審結果如何,法官將擇日判決。 廣西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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