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不服在鹿城文化中心門口停車被罰50元,溫州市民何先生將鹿城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告上鹿城區人民法院。何先生認為,他停車的地點明顯屬于鹿城文化中心地塊范圍,城管不該罰款。而城管方面昨天回應稱,何先生停的地方屬于人行道范疇。據悉,這是我市城管對人行道開罰以來首例市民狀告城管的行政訴訟案件。 車子停在鹿城文化中心門口被罰 5月2日上午,市民何先生將自己的車輛臨時停放在市區惠民路鹿城區文化中心門口。在何先生看來,這個地方應該算是一個小廣場。但讓何先生沒想到的是,這次臨時停車換來的是一張城管開具的罰款通知書。 5月6日,他向城管提出異議,但未得到令他滿意的答復。5月15日,何先生拿著罰款通知書去城管討說法,對方向他出具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何先生不按規定臨時停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何先生對此處罰不服,他認為,他停車的地點根本不屬于人行道。 罰款為何是50元? 盡管何先生不服處罰,但城管依然給出了50元罰款的決定。 昨天,城管方面稱,鹿城文化中心前人行道一直是他們的重點管理范圍。按照相關規定,罰款數額有150元、50元兩種,前者針對不按規定停車影響行人通行,后者針對臨時違停。當天,執法人員在對此區域包括何先生車輛在內的多輛違停車輛進行管理,在拍照取證、開據單據后,何先生趕到并將車輛駛離現場,他們對此行為按照臨時違停處理,處以5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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