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事件頻曝光 學者稱根源系公權力濫用
www.fjnet.cn?2013-07-20 07:12? ?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本報7月19日刊發報道《一個農村婦女因上訪被送到精神病院,告贏醫院后又告公安局——被上訪改變的人生》,引發輿論關注。 農婦吳春霞的一切噩夢都源于2008年小橋街道辦事處向蔬菜鄉派出所的一個報案。報案稱,“吳春霞于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后,經周口信訪局駐京辦接回,嚴重干擾了北京社會秩序?!眳谴合家虼吮痪辛?,被勞教,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療”132天。 “被精神病”是最近幾年創造出來的新概念,含義如其名,意指本非精神病人,卻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被當成精神病患者來治療。隨著“被精神病”的案例不斷增加,這個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精神衛生學界、法學界,乃至社會輿論的極大關注。 其實,在吳春霞之前,僅河南就已經出現過多起“被精神病”案例,其中不乏較有影響的,如漯河的徐林東案。 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因為幫助鄰居跟鎮政府打官司,結果被鎮政府的有關人員強行送進精神病院,一關就是六年,并被當成精神病人接受相關藥物和電擊治療。徐林東后與政府達成調解協議,拿到了30萬元的補償款。 有網友曾這樣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診斷收治程序:精神病醫生承擔了公安、檢察院與法院三重機關的職能,偵查、起訴以及審判包括最終入獄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監督的程序,讓“被精神病者”一路綠燈接受“治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曾一針見血指出:“根源就是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也認為,媒體不斷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有單位和個人的糾紛,也有基層政府解決社會矛盾的非正常做法,從近期曝光的不少案例來看,根源則是公權力的濫用。 實際上,根據《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對真正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政府有義務強制收治。但由于公權力的濫用,鑒定機構不獨立,上訪者稍有偏激,就可能被認定為“精神病”。此時,上述法律條文就成為公權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 而一個人一旦“被精神病”后,“被精神病人”的“病情”是否好轉,何時出院,也非醫院的醫生說了算,而是視“病人”態度的轉變。有媒體質疑該做法是“權力行醫”的結果,認為“被精神病”成了地方維穩的工具。 對此,一直關注“被精神病”現象的律師黃雪濤說:“一般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介入的本意是好的,但警察不能當患者代理人,更不能當住院與出院的決定人。然而,事實往往是,警察行使了住院與出院的決定權。” 那么,如何避免權力行醫下“被精神病”這一現象呢? 黃雪濤認為:“最重要的是要把精神病人當作公民來看待,確認和保護精神病人的公共權利,這就避免了在‘有病’的帽子下忽略、侵犯病人的權利。” “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很多的權利,可以會見、委托律師,比較來看,非自愿住院的患者也應該有自己的權利。”黃雪濤說,作為一個公民,吳春霞的人身自由受到了約束,這種情況下也應有司法救濟。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來替自己說話。 我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填補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空白。《精神衛生法》確定了精神障礙住院治療自愿原則,被認為將終結“被精神病”事件發生。 《精神衛生法》明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同時,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很多醫學界和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認為,這部《精神衛生法》得以出臺,并且確立“自愿住院原則”,本身就已經是最大的進步,此前引發激烈爭議的“被精神病”現象亦有望終結。 《精神衛生法》在確定住院治療自愿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這也是為了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會對自己以及他人造成傷害。 不過,對于寄希望于《精神衛生法》防止公權力下的“被精神病”現象,有專家認為,關鍵還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追究精神病診斷和收治機構的違法行為;二是細化程序,填補漏洞,約束精神病非自愿治療的部門權力。(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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