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建議修法 對醫生教師拐賣兒童處以重刑
www.fjnet.cn?2013-08-14 07:03? 龐濤?來源:北京日報 我來說兩句
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 龐濤 陜西省富平縣婦幼保健院醫生張某涉嫌拐賣嬰兒案一經媒體披露就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各種評論不絕于耳。人們在密切關注當事人遭遇和最終命運的同時,更在理性地追問和思考:我們的法治究竟能為下一代筑起怎樣的安全屏障呢? 針對拐賣兒童行為,早在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規定。其中第41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同時,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規定了該罪的情節加重犯,最高可至死刑。這種刑罰的梯度設置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雖然刑罰規定比較合理,對預防和震懾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可完善之處。本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為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卻在光天化日之下、工作場所當中、父母眼皮底下將嬰兒公然拐賣,讓人們驚嘆“天使”變成了“惡魔”。不斷上演的情節挑戰著社會倫理和道德的底線,然而拐賣兒童罪卻未將犯罪人的身份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建議刑法增加規定對兒童健康成長負有特殊職責的醫生、護士、教師等拐賣兒童的,作為此罪的情節加重犯,處以重刑。 另外,只要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需求存在,拐賣兒童的原始動機和犯罪市場就很難根除。近年來此類犯罪依然猖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刑法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懲治偏輕,打擊一頭僅僅治標不能治本,無法斬斷整個犯罪的利益鏈條。刑法第241條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更好地解救被拐兒童,減少執法阻力,但此規定在實踐中不僅導致認識的誤區和執法的疏松,更造成刑法對犯罪評價標準的紊亂,大大降低了司法機關懲治此類犯罪的效果。 張某販嬰是一起極端個案,然而如何更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更好地保障孩子安全,卻是我們永恒的課題。面對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呼喚道德和良心的制衡是孱弱的,回歸理性,唯有法治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才是根基,方能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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