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制度首次集中清理 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
2013-08-28 20:09? 華春雨、黃小希、徐硙?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雯晶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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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共中央首次對黨內法規制度進行集中清理 讓黨內法規制度更具生命力 ——聚焦中共中央首次對黨內法規制度進行集中清理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1978年以來中央制定的767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另有42件將作出修改。 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對黨內法規制度進行集中清理,必將為黨的制度建設注入新活力。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制定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黨內法規”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人們常說“黨規國法”,“黨規”就是“黨內法規”,指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納入這次清理的規范性文件,是指雖未使用黨內法規名稱和體例格式,但包含法規性內容、具有黨內法規效力、可以反復適用的黨內文件。 “由于缺乏清理機制,新中國成立以來尚未對已出臺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過集中清理,黨內法規制度十分龐雜,相當程度上存在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等問題。”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任鐵纓說。 以本次集中清理中被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文件為例: ——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后出臺6個關于防止機構編制膨脹的文件。上述文件的內容,已被2011年出臺的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新文件涵蓋,新舊文件并存造成執行困擾; ——1984年出臺的關于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一個文件,規定黨政機關在職干部在不保留原來職務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職經商辦企業,這與《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沖突; ——2003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有些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難以滿足新形勢要求; ——2004年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有些規定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夠強,對侵犯黨員權利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大,導致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表達權、監督權保障不到位。 專家認為,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有損于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礙于黨內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也不利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順利推進。借鑒開展法律清理、行政法規清理的做法,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予以集中清理,一攬子解決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十分必要。 中央對開展清理工作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和任務來部署。《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明確規定,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去年,中央批準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正式啟動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關于開展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辦公廳法規局負責人認為,其意義可以用“三個工程”來概括:一是“基礎工程”,通過全面清理可以摸清黨內法規制度的“家底”;二是“系統工程”,通過清理可以解決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問題,有效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三是“戰略工程”,通過清理有利于明確下一步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方向、重點和著力點,加快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肖立輝也認為,“摸清家底,對現存的黨內法規做一次徹底清查,看看哪些已經不合時宜需要廢止,哪些需要修改,哪些繼續有效,對于黨內法規建設十分必要,對于黨內政治實踐也十分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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