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就網絡犯罪8方面問題做出規定
www.fjnet.cn?2013-09-09 20:28? 華春雨、楊維漢、陳菲?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根據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等幾種情形之一,應當被認定“情節嚴重”。但孫軍工同時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孫軍工說,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但不符合其中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不能認定為誹謗罪,這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保護網民表達權,最大限度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按照中國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司法解釋列舉了可認定為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7種情形,分別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等。 “司法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后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教授說。 在為誹謗罪劃定標準的同時,孫軍工特別針對當前人們利用互聯網舉報、揭發腐敗的“網絡反腐”行為進行了強調。 “‘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孫軍工說,廣大網民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孫軍工強調:“即使檢舉、揭發的內容部分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謝望原也認為,對于那些出于維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目的,提出監督、批評性意見的,切不可以誹謗罪論處。 針對網上散布謠言、起哄鬧事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可追究尋釁滋事罪。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教授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 此外,針對當前互聯網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針對網絡公關公司雇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進而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在司法實務中,只要司法機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枉不縱,就一定能夠有效控制犯罪、凈化網絡環境,同時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自由等權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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