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罪”與“罰”——解讀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五大焦點
www.fjnet.cn?2013-09-09 20:36? 陳菲、華春雨、楊維漢?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新華網北京9月9日電(記者陳菲、華春雨、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布。針對司法解釋中的五大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王志祥對此進行了解讀。 焦點一: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準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某明星被潛規則、某政協委員是外國籍……通過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往往范圍更廣、速度更快、程度更深。對于這種行為如何認定?怎樣才算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謝望原指出,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規定有“誹謗罪”。 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 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孫軍工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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