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發布意見嚴懲幼女性侵、校園性侵等行為
2013-10-24 15:57:08??來源:新華法治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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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強奸、猥褻犯罪的七種情節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于強奸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意見》第25條從犯罪主體、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后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方面,對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具體規定,體現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這七種從重處罰情節是: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六)嚴懲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等犯罪。 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意見》第26條要求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的對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的,則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引誘幼女賣淫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從嚴控制緩刑適用。 《意見》第28條第一款要求,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意見》第28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這些規定既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總體上依法嚴懲的指導思想,也有助于加強對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預防。 (八)強化對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利的保護。 《意見》第5條明確要求,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意見》第13條還要求,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我們也希望新聞媒體在對性侵害案件進行報道時,注意切實保護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隱私。 (九)切實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意見》第14條第一款特別強調,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意見》第14條第二款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反復詢問。 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性侵害案件中的訴訟參與權利,《意見》強化了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進展的告知義務及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義務,特別是《意見》第17條明確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這就是說,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被害人不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時,代表被害人出庭陳述意見,從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司法審判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達。 (十)為未成年被害人構建三重保護網絡。 一是明確了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范圍。《意見》第3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康復治療費用包括進行身體和精神診治所支出的費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被害人最大的傷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被害人到醫院進行精神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不同于精神撫慰金,該部分醫療費用有證據證實并向被告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明確了相關機構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有些性侵害案件發生在校園或者幼兒輔導培訓機構,為了保障被害人損失得到有效彌補,《意見》第32條規定,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過對上述單位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相關單位對未成年人履行好教育、管理職責,預防、減少性侵害行為的發生。 三是明確了對未成年被害人優先予以司法救助。《意見》第34條要求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進一步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經濟救助。我們也歡迎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未成年人福利慈善機構,積極參與相關救助保護工作,以實現與司法救助的有效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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