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云浮10月25日電(黃耀輝 廖偉承 蘇文婷)“彭某興,你以后要努力學習知識,才能在社會上立足,以后要努力工作,做一個有益于社會的人?!币晃恍樟值拈L者坐在廣東羅定市刑事審判法庭上,面對法官對“自己”的宣判表示“認罪”,回答法官表示“我知錯了,請法官給我改正的機會,我會牢記住你們的囑咐,回到社會后,我會努力工作賠償給被害人親屬!” 羅定市法院新聞發言人25日表示,“受審”的姓林長者,既非涉案少年的父母,也不是親屬,他是羅定市關工委副主任,被稱為本案“合適成年人”或“代理家長”。 據悉,這是新刑訴法實施后當地“代理家長”首次出庭,旨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訴訟權利。 被告人彭某興,今年17周歲的,年初因無證駕駛其兄長彭某能的摩托車搭載被害人蔡某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章死亡。當地檢察院以彭某興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期間,被害人蔡某章的父母向羅定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彭某興的父親及摩托車車主賠償經濟損失26萬多元。 法院收案后,先后通過當地派出所及村委干部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并發出傳票傳喚,但其父親及哥哥均不聽電話或不愿出庭。法官還了解到,被告人彭某興的母親已離家出走多年,其父、兄為逃避本次事故賠償責任而故意回避。案件的審理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本案被告人彭某興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成年親屬均不愿意到場,審理本案的合議庭認為最好是可以邀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與羅定市關工委溝通聯系,請求配合。 據法官介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多是由于缺失父母或者父母管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犯罪的,亦有相當部分法定代理人都不愿意出庭。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修改后的《刑訴法》規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時候,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代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幫助未成年人消除恐懼和焦慮心理,并與法官一起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使之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歸社會。 本案中,經過代理家長和法官的教育,彭某興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接受了法庭對其作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其父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1萬多元,其兄負30%的賠償連帶責任。 羅定法院刑庭負責人表示,該院已初步建立了“合適成年人”出庭的相關工作機制,并將與當地關工委、婦聯等相關部門溝通,對工作機制細化及落實。(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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