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5日電(記者廖翊、白瀛)國家版權局5日在京舉行“《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宣傳貫徹座談會”。該《辦法》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教科書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標準為每千字300元,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制品教科書中使用已有錄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書匯編者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報酬。 《辦法》還規定,教科書匯編者未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報酬交給集體管理組織后,匯編者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教科書匯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文著協、攝著協、音著協和音集協等集體管理組織分別是負責全國教科書使用文字、美術攝影、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報酬轉付的法定機構。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在座談會上指出,《辦法》的正式實施,對于規范教科書合法使用各類作品,規范教科書市場,完善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好地為會員、為使用者服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座談會上,相關權利人代表和管理組織負責人一致認為,《辦法》出臺及時,對廣大權利人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單位代表表示,將認真貫徹執行好這個《辦法》,做好教科書的付酬工作。 【現狀觀察】 制度: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有支付報酬規定 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從來都不主動聯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沒有公開教科書選用作品篇目供廣大作者查詢,大多數作者在作品被教科書選用后并沒有獲得稿酬。 法律也規定了作品被教科書選用有獲酬權,但由于缺乏報酬標準,所以很難執行。根據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23條的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想適用這項規定,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作者已經公開發表的;第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第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據中國青年報) 文著協將起訴幾家出版社 為會員索要作品稿酬 你知道你的作品被選入教材、教輔了嗎?你收到稿費了嗎?面對這兩個問題,多數作者可能會搖頭。事實上,不支付作者教材選文的稿費,擅自將作者作品收入教師教學用書和教輔材料,不署名、署他人姓名、不標明出處、隨意篡改作品名稱和內容等現象十分常見。 日前,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簡稱“文著協”)宣布將在春節前后,針對幾家大型出版社未經文著協授權,在教輔當中擅自選用會員作品的情況,正式起訴幾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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