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領導干部須報告哪些個人事項
2013-12-29 20:0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錦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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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關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新聞背景:領導干部須報告哪些個人事項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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