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原本是做土豆生意的,2011年陳某看到蘭新鐵路高鐵工程能掙“大錢”,遂分包了部分工程。為了籌集工程墊付所需的資金,陳某向他人借款數十萬元資金,其中部分屬于高利貸。到了2012年8月,陳某還不上借款,便打起了敲詐工程項目經理的主意。遂謊稱掌握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證據為由,發短信給項目部負責人劉某敲詐100萬元。近日,省高院終審判決,陳某以敲詐勒索(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記者了解到,陳某2011年與夏某合作分包了部分高鐵工程,為了籌集工程所需資金,陳某向他人借了數十萬元資金,其中部分屬于高利貸。 到了2012年8月,陳某還不上借款,便打起了敲詐工程項目經理的主意。陳某先后在武威市、張掖市辦理了兩張無記名移動電話卡,2012年9月4日,陳某又用撿來的身份證在景泰縣某銀行辦了張銀行卡,同時將網銀和轉賬開通。 準備工作做好后,陳某便分別給中鐵九局蘭新鐵路項目部經理劉某的手機上發送短信,稱其已掌握中鐵九局蘭新鐵路項目部承建的工程有偷工減料、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證據,以此要挾劉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要求劉某將款項打到其新辦的銀行卡上。劉某報警后,2012年9月6日,陳某在景泰縣被公安機關抓獲。事發后,相關部門對陳某所稱的某特大橋施工質量進行了檢驗,證明該工程質量合格。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陳某的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對其減輕處罰。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敲詐勒索(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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