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培訓股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16萬余元,且在立案偵查和審判期間“零口供”拒不認罪。近日,經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尋烏縣農機管理推廣培訓股股長汪某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汪某在2010年至2012年擔任尋烏縣農機管理推廣培訓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6.91萬元;故意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范圍、補貼對象等相關規定,擅自倒賣補貼農機、辦理異地購機補貼、冒充補貼農機產品,造成國家農機補貼資金損失達182.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據了解,汪某在立案偵查和審判期間拒不認罪,未有任何法定或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屬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但其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證據確鑿,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徐燕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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