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綿陽師范學院原院長蘇智先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智先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了解,蘇智先是汶川地震災后重建中最早“落馬”的正廳級干部,該案曾被媒體稱為“災后重建第一案”。綿陽師范學院基建處原處長李某某、招標辦原主任王某某等7個中層干部,也均因收受巨額賄賂被提起公訴。案件還涉及一般干部共計70多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蘇智先利用擔任綿陽師范學院黨委書記、綿陽師范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通過其妻張素蘭(另案處理)多次收受肖平等14人給予的現金共計860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7年,蘇智先在明知相關機構無融資職能及未對相關機構和公司是否具有融資能力進行考察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先行支付“前期融資調研經費”100萬元,最終致該筆款項無法追回,給學校造成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在蘇智先的受賄犯罪中,有兩起與基建工程有關。2009年至2011年,蘇智先在綿陽師范學院教學實驗樓A區項目招標、建設等方面為該項目負責人肖某提供幫助,并幫助肖某的朋友楊某順利簽訂綿陽師范學院教學實驗樓B區項目施工合同,先后收受肖某所送現金共計151萬元。2006年至2011年,蘇智先在綿陽師范學院磨家新校區綜合樓工程項目和校區二期道路工程項目承建等方面,為該項目負責人謝某某提供幫助,為謝某某租用綿陽師范學院南校區房子給予關照,先后通過其妻張某某或者單獨收受謝某某所送現金共計14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智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直接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明知并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860萬元,其中索賄25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蘇智先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郭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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