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將開始施行 法官解讀六大亮點保護消費者
2014-03-11 15:40? 嚴琪?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陳瑋 邱淑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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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新的《消法》即將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 新修改后的《消法》有何亮點?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張家華、梁睿兩位法官結合案例進行了解讀。 亮點 商業欺詐 三倍賠償 修改后的《消法》進一步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張家華法官指出,新《消法》增設了精神損害賠償,即當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 去年,張某從某藏品公司購買了國寶九龍金幣兩套,向藏品公司支付貨款19998元。國寶九龍金幣包裝盒上記載:此套貨幣系委托澳大利亞皇家造幣廠鑄造,并宣傳九龍金幣為國家法定流通紀念幣。之后張某以國寶九龍金幣并非我國法定貨幣,某藏品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請求某藏品公司雙倍賠償。 ■解讀 本案中,藏品公司作為經營者,隱瞞九龍金幣的真實情況,多次使用“國家”的主體概念進行宣傳,讓消費者陷入對金幣的錯誤判斷,故某藏品公司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這是修改前的《消法》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案件,在《消法》修改之前張某僅僅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其購買金額一倍的賠償,但在《消法》修改之后,張某可請求增加購買金額三倍的賠償。 亮點 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 修改后的《消法》在規范新型消費方式的另一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新《消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按照國際慣例,7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下列商品除外:1、消費者定做的;2、鮮活易腐的;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 梁法官說:無理由退貨并不意味著無條件退貨,適用上述退貨條款的條件即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案例 劉某系某網絡平臺賣家,黃某于去年通過該網絡平臺向劉某購買了一款價格2499元的數碼相機。收貨后黃某認為該相機不是自己喜歡的產品,遂向劉某提出要求退貨,遭拒絕。 ■解讀 修改前《消法》對于通過特定的購物方式購買商品未規定7日內無理由退貨。能否退貨,主要看國家對此是否有規定,當事人對此是否有約定。 依據修改后的《消法》的規定,除特定情形外,消費者均可以無理由退貨。因此,黃某以自己不喜歡該產品為由要求退貨,不論劉某出售的相機是否有質量問題,劉某都必須滿足黃某退貨的要求。 亮點 汽車、裝修等糾紛 商家舉證 維權難歷來都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而在維權難中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問題就是舉證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消費者要證明其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較為困難,尤其是針對大型、精密、高技術含量的商品。 對此,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 2012年,楊某購買奧迪A6L轎車一輛,購車后第七天,楊某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變速箱儀表盤出現故障,后又發現空調不冷,楊某多次與該汽車銷售公司交涉未果。經鑒定,轎車與新車車況不符。楊某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 ■解讀 依據修改前的《消法》,楊某只要證明購車后的車輛存在瑕疵即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本案中楊某是通過鑒定完成的。 而如果在修改后的《消法》實施后,楊某則不需要證明其購買的新車存在瑕疵,而直接由經營者承擔證明楊某主張的瑕疵并非真實存在瑕疵,而且即使存在瑕疵,也要由經營者承擔該瑕疵在銷售時不存在并且該瑕疵是由于消費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責任。 亮點 虛假廣告宣傳 代言明星有責 近年來,借助明星作為代言人來宣傳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已成為一種潮流。 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陳某在廣告上看到某明星為某保健食品代言,該明星稱該產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陳某分兩次購買了該品牌的保健品二十盒。陳某服用保健品后,出現了頭暈、惡心、厭食等副作用,住院治療。于是陳某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舉報。經北京市藥監局海淀分局對該保健食品進行檢查,發現兩種保健食品均為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 ■解讀 本案中,新《消法》實施前,陳某只能向商家索賠,向該明星主張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該案發生在修改后的《消法》實施后,陳某可向該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張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 網購糾紛 可告交易平臺 新《消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假設陳某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上的賣家購買了某品牌的電視機,使用3個月后,發現出現黑屏現象,陳某聯系廠家后,被告知不屬于該廠生產的產品,不予保修。陳某聯系賣家時,發現網店已關。 ■解讀 本案中,該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該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因此陳某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亮點 消費者隱私 須嚴格保密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 假設丁某網購后,快遞公司將丁某的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出售。丁某購買個人隱私物品的行為直接顯示在網站上,被丁某同事發現,丁某因此患上精神分裂癥。 ■解讀 由于該網絡交易平臺對丁某的個人信息未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丁某可以要求該網絡交易平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記者提問 在審案適用新《消法》嗎? 在審案件和再審案件適用新《消法》嗎?對此,記者在發布會后采訪了梁睿法官,梁法官指出:新《消法》將于3月15日正式實施,對于在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如何使用新《消法》,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首先要看最高院是否對新《消法》實施辦法做了相關規定,如果有就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那么對于在審案件,原則上來講還是按照新的《消法》進行審理。 針對在3月15日之前沒有審結的案子,如果3月15日之后需要再開庭審理的,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參考新《消法》審理。但還需要看是否在舉證期限內,如果超過期限,則無法使用新《消法》。 “對于法院近期受理的案件,為了適用新《消法》,法院可能會采取延審等方式進行處理”,梁法官說道。(記者嚴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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