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3年6月17日,葉可為還占有溫州市歐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15%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150萬元。 同時,葉可為兒子葉皓弘于2010年4月12日占有重慶國港國際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46%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828萬元,后于2011年10月24日將上述股份以人民幣828萬元轉讓給戴育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部分出借人系葉可為主動借款,部分則是通過其他人介紹或通過其他途徑得知借款給其可獲高額利息回報出借。 法院認為,葉可為不但自己以高額利息回報向他人吸收資金,同時還通過其朋友、員工向他人介紹而借款,其對吸收資金的輻射面不斷擴大不加限制、不作控制,并且在蔓延至社會后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且還積極的以各種理由向他人借款,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葉可為辯解向其借款的均為認識的華僑、公司股東、擔保業同行或親屬,并非不特定人員的意見,與案件證據不符,不予采納。 與鹿城法院此前受理的同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相比,葉可為所吸收的資金去向明確。其中用于歸還借款利息的約為人民幣52000萬元,收購重慶的酒店及寫字樓約為人民幣16000萬元,收購張福林海鶴藥業40%股份約為23800萬元,同時幫助戴育仁歸還銀行貸款及支付海鶴藥業的連帶賠償責任約為人民幣40300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部分欠條均有“海鶴”或“興甌”的印章,但根據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葉可為本人的投資行為或者歸還欠款的利息,吸收資金的行為及其用途均為葉可為的個人意志體現,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2012年7月17日,葉可為在溫州光正大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認為,雖然葉可為在其資金鏈斷裂后有積極向政府報告,并申請法院對海鶴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行為,但其對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在主觀上并不具有自動投案的意愿、客觀上也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法律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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