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李女士到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下稱協和醫院)治病時,做了肺組織活檢術,于三周后死亡。家屬稱給李女士做手術的是實習醫生,且醫院還多收了住院費,起訴索賠約9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協和醫院賠償家屬各種損失共計30余萬元,并返還多收的醫療費390.5元。 患者術后三周死亡 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咳嗽到協和醫院住院治療。當月18日,協和醫院為李女士進行左側小開胸肺活檢。2011年5月11日,李女士死亡。 協和醫院對李女士的死亡診斷為:慢性過敏性肺炎,肺間質纖維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多臟器功能衰竭,左側氣胸,結節性甲狀腺腫。 李女士家屬起訴稱,李女士屬慢性肺炎,沒有必要進行肺組織活檢術,且協和醫院安排實習醫生為李女士實施肺組織活檢術,術前未盡告知義務,且在李女士術后出現氣胸后,亦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存在過錯,故起訴要求協和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約90萬元,并要求協和醫院返還多收的醫療費390.5元。 協和醫院辯稱,醫院在為李女士的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亦不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不同意原告訴求。 鑒定稱醫院有過錯 一審期間,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就協和醫院對李女士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及參與度進行鑒定。 鑒定意見認為,協和醫院的診療過程存在4點醫療過錯行為:1.病歷書寫不規范;2.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3.胸腔閉式引流術后觀察不細,處理措施存在不當;4.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實施小開胸肺活檢適應癥選擇不當,風險評估不足。 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3項、第4項與李女士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方負次要責任,參與度為C級(理論系數值25%)。 雙方當事人對該鑒定意見都有異議,但均未舉反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并依據鑒定機構所確定的參與度酌情判處原告的損失,判決協和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余萬元。 法院認定“亂收費” 一審法院同時認定,協和醫院計算住院時間有誤,多收取了醫療費,故原告要求協和醫院返還醫療費390.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支持。 判決后,李女士的家屬不服,上訴要求改判賠償數額,并堅持認為李女士的病情及身體狀況不適合進行肺組織活檢術,協和醫院對患者實施開胸活檢術直接導致李女士死亡,協和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協和醫院在術前誤導患者,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擅自擴大活檢規模,也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協和醫院則同意原判。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家屬的上訴理由,沒有依據或者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記者裴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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