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江水污染事件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6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以及趙俊陽涉嫌行賄罪案,14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9月,趙和平在趙俊陽的幫助下以租賃的形式承租了位于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 在生產過程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等人將含鎘、鉈等物質的原料進行露天堆放,沒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致使含高濃度鎘、鉈物質的原料經雨水沖刷流到廠棚旁的一地下小溶洞內;日常生產的廢水則直接通過預先埋設的尾暗管排放到該廠旁邊的小水溝;龔大華還指使被告人李延軍、李延高等人在清理酸霧塔、沉淀池、反應池、廢水池時,將里面的廢水、廢渣和結垢清理后直接排到廠棚旁的石縫里。從上述三個地點排放的廢水匯集到該廠棚旁的一個大溶洞里后,經馬尾河流入賀江,最終導致賀江水污染事件發生。 2013年7月5日,賀江合面獅段水面出現大面積的死魚,經監測,賀江水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死魚內臟經依法送檢檢測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鎘。經專家組調查,賀州市匯威選礦廠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 建廠期間,趙俊陽多次宴請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另案處理),2013年5月,趙俊陽還送給黃強5萬元現金,請黃強出面解決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對匯威綜合選礦廠下達整改通知要求該廠整改的問題。 隨后,黃強以上級領導名義多次出面邀約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與趙俊陽一起吃飯、旅游。莫思堅接受趙俊陽吃請及送禮后,明知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沒有進行整改、不符合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仍對該廠發放排污許可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法院將擇期公開宣判。 (記者鐘泉盛 黃浩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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