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錯人”事件辦案民警張軍治此前接受媒體采訪。 視頻截圖攝 原標題:跨省抓錯人,青海警察被公訴 記者6月1日從西寧市湟源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獲悉,青海檢方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青海警方“跨省抓錯人”事件責任民警張軍治提起公訴。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審理。事件中冒用“劉麗”身份信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李芳也被警方抓獲并已帶回西寧,經確認,為劉麗的嫂子。 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劉麗在高鐵耒陽西站買票時,被警方帶走。隨后劉麗得知,青海警方認為她涉嫌一起盜竊案,取保候審到期后一直未“及時”到案,對其進行網上追逃。之后,劉麗被警方帶回青海調查。2013年12月9日,青海警方核實發現,是劉麗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了,并公開承認抓錯人。事后,西寧市城中公安局給予張軍治停職30天的處分。 “犯罪嫌疑人在對個人情況的供述中,自稱名叫劉麗,而張軍治對其身份沒有進行認真核對,就作了筆錄。”檢方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張軍治于2012年11月18日給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并沒有按規定從全國人口信息系統調取疑犯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比對,而僅僅是以供述做的筆錄。隨后,自稱“劉麗”的犯罪嫌疑人因懷有身孕,警方為其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辦案人員稱,上述案件中,“劉麗”供述了5名同伙,而張軍治也同樣未對其進行身份核實。辦案人員強調,在案件其他疑犯的信息不清楚的情況下,就辦理取保候審的做法是“不認真,不負責的”。 取保候審期間,張軍治幾次聯系犯罪嫌疑人未果。2013年11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張軍治便從全國人口信息網上調取“劉麗”的基本信息以及照片發布網上追逃。 2013年11月24日,耒陽西站派出所將“劉麗”抓獲并通知了案件主辦人張軍治。 “耒陽警方在電話中告知張軍治犯罪嫌疑人一直聲稱自己沒去過青海,可能抓錯人了。”檢方稱,張軍治并沒有及時將這一情況上報,與另外兩名民警趕到湖南執行押解任務。據檢方調查,張軍治一行3人于2013年11月28號抵達湖南后,并未及時到耒陽提人,而是先去旅游。 辦案人稱,張軍治并未按規定在看守所提審劉麗,而是直接將人帶走。在火車站,劉麗的丈夫謝齊富向張軍治提出做指紋照片比對要求,遭到拒絕。 “12月6日返回后,張軍治才向主管所長打電話告知有可能抓錯人了。12月9日,才發現確實抓錯人了。”辦案人員稱。 “跨省抓錯人”事件發生后,青海省檢察院將其列為督辦案件,西寧市檢察院指定由湟源縣檢察院辦理此案。 湟源縣檢察院調查取證后,最終認為張軍治的行為涉嫌玩忽職守,遂于4月2日立案偵查。日前此案已偵查終結,并于5月13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觀察 警方“錯抓”之后,都付出過什么“代價”? 一段時間以來,警察錯抓人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引發社會關注。事情發生之后,錯抓的人放了,執行的人又承擔了什么樣的后果? 新華網曾刊發評論稱,糾正不能止于道歉,還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厘清:誰該為這樣的錯誤負責?應該如何賠償?如何避免再出現類似錯誤?怎么堵塞引發此類錯誤的漏洞? 在連續多起錯抓案之后,中國公安大學教授張平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應該從抓捕制度程序上堵塞一些低級漏洞,才能徹底避免類似低級錯誤的發生。公安機關應作兩種改變:一是對公民證件進行技術改革,使這些證件在丟失后能夠自動失效,不會被人冒用。二是應該 多跑跑腿,主動地調查了解一下。青海警方抓錯人事件中,青海警方稱,不能異地辦案,而只能先帶回去。這種僵化的制度程序完全可以變革一下,使之更科學合理,才能避免很多誤抓的情況發生。 青海警方錯抓的案例中,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進行起訴。何為玩忽職守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該規定還列舉了“應予立案”的9種情形,其中就包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那些被錯抓的人 2013年12月,黑龍江省一名干部被遼寧警方網上通緝,在單位被抓走。最終遼寧警方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被盜用,通緝錯了人。12月22日,發布通緝信息的遼寧警方到被錯抓者的單位道歉,為錯抓者恢復名譽,并支付了1.5萬元賠償金。 2013年12月17日,海南省儋州市女子李長因涉嫌廣州市的一起盜竊案在海口被當地警方拘留。12月25日,她被廣州市天河區沙河派出所辦案民警帶回廣州后,警方證實抓錯人,原因同是該女子身份信息被盜用。之后,廣州警方登報道歉,并賠償當事人李長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 2014年4月22日,陜西榆林一男子上班途中被橫山縣白界鄉派出所的兩位民警“誤抓”。之后,男子左眼遭到民警用不明物體擊打,導致眼眶骨折、淚管斷裂。4月29日,派出所回應稱確實抓錯了,同時橫山縣公安局紀檢部門著手具體調查。根據5月13日的媒體報道,此事仍未出結果。涉事的兩名民警仍在正常履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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